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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杏彩体育提现多久到账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22 02:14:13

  为加强我市科技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竞争性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分为一般科技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立项资助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者是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技术攻关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或者是重要人才专项等科技项目,其余的为一般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通过稳定支持、评估论证、审计或者核查等方式立项的科技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或者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市科技项目进行评判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审组织机构,是指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评审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受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委托具体承办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的科技项目评审活动中,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分一般项目专家库和重点项目专家库,进行分层次管理,对专家库动态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科技项目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评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评审制度和机制,完善专家遴选制度。

  在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后,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结合当年项目申请数量、科技计划安排等真实的情况,秉承公平、专业、合理、择优、回避的原则,自行组织并且开展评审或委托市内外具有科技评审组织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评审组织机构承办科技项目评审组织工作。

  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自行开展组织评审的,应当组建相应评审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程序组织评审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组织评审的,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对合乎条件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考察、调研等环节,并通过遴选方式予以确定委托关系。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与评审组织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

  (三)具有完善的评审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可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培训;

  (七)社会信誉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具有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行政主任部门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相关经验的专业机构,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可以优先委托。

  第九条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经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评审工作方案原则上应当明确评审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方式、评审专家构成等内容。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对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评审专家名单抽取、选取和保密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选取和使用岗位分离。

  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在评审前,应当向评审专家阐述评审项目的遴选和立项要求,包括立项目的、重点方向、重点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科技项目的立项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技术的先进性及创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编制专家评审表。

  第十三条评审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对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

  (一)采取材料评审的,评审专家在评审组织机构规定的评审时间,登录评审业务系统,依照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在线审阅项目申请材料,客观公正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二)采取答辩评审的,科技项目的申报小组成员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评审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对项目的创新性、研究的可行性、团队的实施能力、项目实施的保障环境等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一)评审组织机构依据参评项目的类别、数量和专业等情况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

  (二)评审组织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匹配评审项目,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答辩时间;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业务系统中对项目定量打分、定性评价,并填写专家评审表;

  (五)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六)执行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异议处理等措施,实现评审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在组织评审前,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对材料缺失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经补充后仍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1.评审组织机构应该依据参评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选取7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应当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和评分,撰写详细评审意见。

  2.材料评审结果由综合评分和专家推荐率组成,其中综合评分为专家组成员平均分,专家推荐率为项目的推荐专家数占参评专家数的比率。

  3.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数量小于等于拟立项数3倍的,直接进行答辩评审。项目数量大于拟立项数3倍的,原则上先进行材料评审,再进行答辩评审。

  4.对材料评审专家推荐率超过50%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专业组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取不超过拟立项数3倍数量的项目,进入答辩评审。

  1.评审组织机构应当选取不少于9名的单数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市外专家不少于4名),其中不少于3名单数专家作为主审专家,专家组原则上应包含国际小同行专家。评审组织机构在答辩评审前,将申请材料和评审要求送达主审专家审阅。主审专家应当在答辩评审前,独立完成材料评审,可以提出问题,由评审组织机构反馈答辩者。

  在专家组评议环节,先由主审专家报告先期评审情况,再结合现场答辩情况,确定评分、评审意见及推荐意见。专家组其他成员应当在主审专家评分区间内评分,撰写评审意见,提出推荐意见。不在评分区间内评分的,应当在评议现场向专家组其他成员阐明理由。

  3.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将推荐率超过50%,并根据每专业组项目综合评分高低结合年度拟立项数不高于1∶1.5比例确定进入现场核查程序。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遴选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组成,一般总数为单数,专家数量按照项目详细情况而定。评审专家组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设立组长一名,由评审组织机构指定或者在专家组内部协商产生。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结构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视评审项目类别可以适当增加管理、投资或者财务类专家。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遵循学术权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负责重点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平、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掌握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者行业的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知识、最新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状况,熟悉本领域或者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评审专家主要由国内外从事研究开发、产业管理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同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研究开发专家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3.在重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或者在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任职,或者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论文“高被引”科学家;

  2.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及其创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3.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政策,且从事财税工作满8年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和大规模的公司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5.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者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有必要进行重点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在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的重点项目专家库中选取,满足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该依据相关回避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评审专家回避的,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重大项目答辩评审前书面提出回避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则、程序,依法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十条评审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审活动,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家库资料保密,不得泄露专家库的专家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者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受委托组织单位施加倾向性影响;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十)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审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场地、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专家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安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监督。除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答辩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第三十五条答辩方应当按时到达答辩现场。对于迟到的,评审组织机构有权取消答辩方答辩资格。

  进入答辩现场的答辩方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委托申请,经评审组织机构同意,可以由项目申报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答辩。

  不在项目申请团队名单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单位)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涉密资料和信息除外),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第三十七条项目答辩人员对评审专家的询问应当如实作出回答,并不得发表与评审专家提问无关的其他任何言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言论。

  第三十八条评审组织机构在材料评审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在专家库中随机补抽或者补充选取专家:

  第三十九条评审组织机构在答辩评审现场发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家需要回避情形的,如其回避项目数不高于其所需评项目数50%的,不作随机补抽或者补充选取专家,按回避处置,如其回避项目数高于其所需评项目数50%的,该专家所在专家组的所评项目应当另行组织评审;如发现同一项目有2名及以上专家需要回避情形,回避专家所在专家组的所评项目应当另行组织评审。

  (二)正式开始评审前,应当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解答专家提问;

  (五)对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评审专家、项目答辩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得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评审工作规定情形的,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取消相关评审专家的本次评审资格,同时做好评审专家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复制或者评审结束后复制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评审程序等信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评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异议处理机构,负责处理评审结果异议事项。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注明详细联系方式。

  第四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记录项目承担单位、评审组织机构、评审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科技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项目申请人、项目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当在申请科技项目及参加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四十九条评审组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与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者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第五十条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中不严格执行评审组织工作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视情况责令改正,或者终止评审委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五十二条项目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的;

  (三)向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的;

  (四)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的;

  第五十三条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情况的,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可以视情况决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深科学技术创新规〔2019〕1号)同时废止。